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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龙口矿业集团高级技工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

发布时间:2017-07-31 10:53 浏览次数:


山东龙口矿业集团高级技工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
 
第一章  总则
 
第一条: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维护正常教学秩序,培养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守纪律的合格技能人才和劳动者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:违法违纪、扰乱教学秩序、防害公共安全、侵犯他人人身权利、破坏财物行为者,除依据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外,还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第三条:对违纪学生的处理,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,以纪律处罚为辅,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。
第四条:本条例适用于在校各类学生。
 
第二章 处分种类和运用
 
第五条: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,分为下列七种:
(一)全校点名批评;
(二)警告;
(三)严重警告;
(四)记过;
(五)留校查看;
(六)勒令(或劝其)退学;
(七)开除学籍。
第六条:进行处分时,如属数错并罚,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。对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查看处分,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,给予记过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第七条:处分的期限与解除:
(一)全校点名批评期限为一个月,不记于档案;
(二)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六个月;
(三)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;
(四)处分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;
(五)在受处分期间,进步明显者,可按期解除处分,有突出进步表现或立功者,可提前解除处分;表现差者可延缓解除时间;犯有新的错误,在应处分基础上提升一个等级加重处分,处分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。处分期限结束前两周,被处分者应写出书面申请,交学校学生工作处,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宣布解除处分。
第八条:学生对违纪行为能主动承认错误,或能主动检举他人违纪情况,或违纪系由他人诱骗、胁迫,或首次违犯并认错态度较深刻者,可从轻或免于处分。
对胁迫、诱骗、诱唆他人违纪,或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,无理纠缠、态度蛮横、或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罚。处分期限自重新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。
第三章 违纪行为的处罚规定
 
第九条:纵容、诈骗、哄抢、勒索、盗窃、破坏国家、集体或私人财物者,除赔偿受害者全部经济损失外,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条:防碍学校管理,煽动聚众闹事,打架斗殴,提供凶器、伪证或毁证,酗酒,赌博,制作、传播黄色物品,非法拆看、毁匿他人信件,见死不救者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煽动聚众闹事,造成一般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、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二)打架斗殴,原则上双方都应处分。先动手或持械打人者,加重一级处分;后动手或受害严重者,视情况给予一般处分。凡打架后以“私了”为名索要财物者,一经查出加重处分。
因打架斗殴致他人轻微伤者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;致他人轻伤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;致他人重伤害者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,并负担受害人全部医药费和营养费,行为恶劣者交付公安机关处理。
对骂不还口,打不还手,注重团结友爱,并及时报告学校者,给予表扬与奖励。对受害而不报告者,给予全校点名批评或警告处分。
(三)策划、挑逗他人打架生事,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招引社会人员到校闹事,促使同学之间矛盾到社会上去武力解决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(四)在同学之间闹不团结,传舌挑唆造成不良后果者,视情节给予全校点名批评以上处分。
(五)提供凶器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,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六)伪证、毁证、知情不报、故意掩盖,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七)吸烟、喝酒,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八)酗酒闹事,扰乱学校或社会秩序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(九)在校内严禁打扑克、打麻将、打游戏机,禁止一切形式的赌博,一经发现,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十)观看、制作、传播黄色书刊、录音、录像及其它淫秽物品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十一)非法拆看、毁匿他人信件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十二)顶撞、谩骂、殴打师长者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(十三)住宿学生私自外出住宿或招引外人到校住宿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十四)在校期间无请假条私自外出者,根据所旷课节数给予相应处分。
(十五)非经学校安排或批准,男女之间不准乱串宿舍,若有违纪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十六)晚休熄灯一小时后,宿舍内有违纪行为,视情节给予全校点名批评以上处分。
第十一条:损害社会主义文明者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严禁谈恋爱,谈恋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二)生活作风不严肃,男女交往不检点,屡教不改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第十二条: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到以下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(按实际授课时间计):
(一)1-5节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(二)6-10节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(三)11-15节者,给予记大过处分。
(四)16-20节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(五)20节以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三条:损坏公共财物、使用电炉子、电褥子等违反学校水电管理规定,除没收电器外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十四条:每名学生一个月满分60分,一旦出现违纪现象,将严格按照《学生日常行为处罚条例》进行处罚,每周一小结,每月一总结,并且张榜公布。月底核算时,根据考核成绩给予相应处分。得分为40分-45分的给予警告;得分为30-39分记过;20-29分留校察看;10-19分勒令退学;10分以下开除学籍。
 
第四章 处分的决定
 
第十五条:对学生违纪处分,必须以事实为依据,以本条例为准则,做到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,写成书面材料,然后进行处理,并允许当事人陈述、申辩。
第十六条:对违纪学生给予班级点名批评的,班级留有专门记录备查。给予全校点名批评、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的,学生工作处公布、并留有专门记录、备案。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(或劝退)、开出学籍处分的,由学生工作处将有关材料及处理意见提交校委会研究决定,学生工作处公布、备案。
第十七条: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,须经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,凡警告以上处分均行文公布,并存于学生学籍档案。
 
第五章 附则
 
第十八条: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,本学期内消除评优资格。
第十九条:学生在校三年内,凡受过三次记过或相当于三次记过以上处分,毕业后不予推荐就业。
第二十条:每个班级一学期有两人次记过以上处分,本学期不能评为先进班集体等荣誉称号。
第二十一条: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需给予处分的,可比照本条例相应条款给予处分,本条例同各项规章细则同步执行。
第二十二条:凡是罚款,或有警告以上处分者必须通知学生家长。凡受开除学籍的学生,要通知其家长说明情况并让其将学生领回,以后出现的一切问题,学校概不负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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